拆除工程開工前,應根據工程特點、構造情況、工程量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,應經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批準后實施。施工過程中,如需變更,應經原審批人批準,方可實施。
在惡劣的氣候條件下,嚴禁進行拆除作業。
當日拆除施工結束后,所有機械設備應遠離被拆除建筑。施工期間的臨時設施,應與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離。
從業人員應辦理相關手續,簽訂勞動合同,進行安全培訓,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。
拆除工程施工前,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。
拆除工程施工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,并應包括下列內容:
1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書;
2 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;
3 安全技術交底;
4 腳手架及安全防護設施檢查驗收記錄;
5 勞務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書;
6 機械租賃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書。
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照國家現行標準《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》JGJ46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,當發生重大險情或生產安全事故時,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排除險情、組織搶救、保護事故現場,并向有關部門報告。